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为规范和加强专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确保研究生的实践教学环节落到实处,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专业实践基地是指针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以下简称“实践基地”),专业实践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可由依托单位及其所在区域或所在系统内相关的若干机构构成。
第二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按需设立、稳定有序、讲求实效、注重示范、动态调整的原则,由学校或学院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建立。
第三条 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由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学院和依托单位共同负责。学校研究生处对实践基地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 实践基地的分类
第四条 实践基地分为校级实践基地和院级实践基地。
第五条 校级实践基地指的是由学校按照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的需要,依托某一个或某几个学院建立的面向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开放的全校性专业实践活动场所。校级实践基地由指定学院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院级实践基地是由各学院按照本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的需要,建立的面向本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开放的院级专业实践活动场所。院级实践基地由相应学院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对于尚未成为实践基地,但可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需要的专业实践活动场所,统称为研究生工作站。所有的实践基地或研究生工作站均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立
第八条 实践基地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具有可持续合作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能力及拓展合作范围的能力,能够保证学生长期稳定开展专业实践。
(二)实践基地的相关设施与场所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并具备研究生工作、生活、学习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我校校外合作导师遴选条件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依托单位有必要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九条 校级实践基地建立程序 :
(一)由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合作基础制定专业实践基地建设规划,在与基地依托单位充分协商和了解的基础上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研究生处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订《重庆三峡学院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协议书》。
(二)实践基地挂牌,授予 “重庆三峡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牌匾。
(三)网上公布已经建立的校级实践基地清单。
第十条 院级实践基地建立程序 :
(一)在双方充分协商和了解的基础上,经授权后,由学院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重庆三峡学院××学院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协议书》。
(二)实践基地挂牌,授予 “重庆三峡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牌匾。
(三)学院须在签订协议后一周之内将协议书送交研究生处备案。
(四)网上公布已经建立的院级实践基地清单。
第四章 实践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学院成立由院长为负责人的专业实践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本学院实践基地进行管理以及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共同对研究生在开展专业实践活动期间所必须的生活、学习、工作设施设备进行改善和添置。
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实践领导小组应与实践基地建立定期的沟通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跟踪和调研实践教学的情况,及时处理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相关学院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